不服仲裁勞動關係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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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勞動關係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可能對於普通的老百姓們來説,他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確實發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那麼,勞動者是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當然申請勞動仲裁的話,它是有時效規定的,因此很多人都想清楚的知道。不服仲裁勞動關係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不服仲裁勞動關係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此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一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衝突,根據後法優於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後應當以其為準,不再援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關於這個問題規定。

也就是説,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止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後,在合併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後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仲裁是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仲裁範圍作了規定,你這屬於該範圍。且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後仍可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關係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1、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欠繳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議你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和公司沒為你繳社會保險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做投訴,到時會先行調解;

3、社保補繳這麼多年,必須要勞動部門開出證明才能補繳的,不然沒辦法補繳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來要求解除合同的話,那也是成立的,因為違返了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賠償社保費用,但是經濟補償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為社保欠繳的話可以補,勞動部門估計也只會支持你的補繳而不會支持你經濟補償,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申請勞動仲裁確實因為不可抗力或者一些特殊的,正當的理由所導致不能申請的話,那麼適用時效中止的規定。當然如果還有什麼不懂可以諮詢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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