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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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工傷保險雖然都是以職工存在工傷為前提,都是為了從經濟上補償受傷害的職工及其親屬,但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一)法律性質不同
工傷賠償具有民事賠償性,屬於民法的範疇;工傷保險具有社會保障性,屬於勞動法(或社會保險法)的範疇。
(二)責任主體不同
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肇事者”;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是職工所在的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三)責任原則不同
工傷賠償中,對職工適用非主要過錯責任原則,並根據受害職工過錯的大小確定賠償責任的範圍;工傷保險中對職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職工有無過錯,均不影響其享受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四)權利範圍不同
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失費。工傷保險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無權主張精神損失費;
(五)獲得費用不同
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針對賠償費數額,依法可以與“肇事者”進行協商解決,賠償費可以高於或低於國家法律規定;而工傷保險待遇,具有法律強制性,工傷職工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種類和標準具有法律統一性,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
(六)實現程度不同
發生工傷賠償事故,如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受害職工及其親屬不能獲得工傷賠償時,那麼,工傷賠償就無從實現。但在上述情形中,工傷職工仍可以按規定享受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而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因此減免或者推諉支付義務
(七)處理程序不同
在工傷賠償糾紛案件中,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並且不能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而在工傷保險糾紛案件中,應適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八)法律後果不同
工傷賠償中,受害職工及其親屬得到賠償費後,工傷賠償的民事法律關係即行終止。工傷保險中,工傷職工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後,如果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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