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超期羈押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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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超期羈押的嚴重性
超期羈押的訴訟主體是誰

超期羈押的訴訟主體,應當是被超羈押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親屬等。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羈押期限明確加以規定,目的是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南和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偵查工作效率,保證偵查工作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中要求“本通知發佈以後,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通知的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也認為違反刑事訴訟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應以濫用職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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