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超期羈押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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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關於超期羈押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關於超期羈押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1、《刑事訴訟法》關於超期羈押的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2、超期羈押是指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

羈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對於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拘留、逮捕、逮捕後偵查和審判期間的羈押,都屬於超期羈押。

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超期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可以根據實際情形的需要,拘留、或者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但拘留、逮捕的行為需要合法,不得出現超期羈押的情形,否則超期羈押情形出現後,不管刑事案件涉案者最終是否會被判處刑事處罰,相關司法職員都有受到處分等處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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