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發生衝突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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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發生衝突時如何處理
優先購買權發生衝突時如何處理
1、優先購買權發生衝突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共有人在共有財產被轉讓時,可以就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份額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欲出賣作為租賃標的物的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按份共有人的份額處分權和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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