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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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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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該如何與用人單位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請工會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協商和解成功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和解協議。如果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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