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夥協議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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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協議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嗎
退夥協議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嗎
1、如果退夥的人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者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如果退夥人員不是上述人員,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一般不能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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