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判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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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判緩刑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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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有哪些特點




    刑事簡易程序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簡化,但刑事簡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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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四)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至於簡化到什麼程度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法院、檢察院或當事人所決定的。



    (五)審判組織簡便。實行獨任制。



    公訴案件進行簡易程序審理,是庭審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這大大提高了基層司法機關的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成本,便於將工作重點放在重大、複雜、疑難案件上,促進案件質量的提高。但由於對簡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實踐中的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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