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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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

在刑事案件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罪犯,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等,一般採用刑事簡易程序,你知道刑事簡易程序的範圍嗎?對此理解嗎?刑事簡易程序應該適用在什麼地方。需要的朋友可以瞭解一下,365法律小編為你歸納關於形式簡易成語的適用與理解如下。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應注意的事項:

(1)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説,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

(2)庭前審查程序。對於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複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3)庭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於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二、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繫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羣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必須是簡單、輕微、清楚的案件,適用於第一審程序,其餘程序一律不適用,其範圍適用於法院、審級、案件中。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歸納的問題,希望能幫到大家,如果有其它問題要諮詢的可以登入356法律網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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