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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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流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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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怎樣適用,刑事簡易程序適用於哪些案件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下列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責任的案件;(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三)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四)被告人系盲聾啞人;(五)其他不適宜用簡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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