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詐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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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詐騙怎麼辦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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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詐騙怎麼辦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屬於合同詐騙,關於合同詐騙的具體的情形如下: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屬於經濟犯罪,如果對方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當事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經偵支隊經偵大隊報案。

如果該行為夠不上刑事責任,則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1.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2.於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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