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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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的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大致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不起訴決定,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刑事追訴期限是多久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

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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