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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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中標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經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違約責任
《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招第74條規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在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經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中標人無需承擔未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但是中標人負有繼續與招標人補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義務。如果中標人不同意補籤,導致招標人受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處罰的或者給招標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招標人有權不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要求中標人支付相應的處罰款並賠償由此給招標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二)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違約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實際實施建設工程的,可能會面臨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1、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
為了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2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交納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納的履行保證金不予退還,不管中標人的違約行為是否給招標人造成了損失。如果中標人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額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如果中標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賠償損失
如果中標人的違約行為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中標人應當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民法典》的規定,中標人賠償的範圍包括招標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即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應超過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招投標實務中,由於中標人不簽訂書面合同,不實施建設工程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範圍包括招標、評標費用、工期延誤費用、工程建設成本增加的費用、兩次中標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招標人因組織招標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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