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曠工扣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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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曠工扣扣款
勞動合同法關於扣款的規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自2008年1月15日廢止,之後獎懲辦法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應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訂。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自2008年1月15日廢止。理由是被《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取代。該條例的廢止,對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帶來一定的影響,使用人單位的管理權空間有所縮小。在處理程序上,《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均無具體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尚有部分規定,廢止後,對職工亦有部分影響。企業在管理理念與方式上應作相應調整。 員工在企業需要遵守企業相應規章制度並完成規定的崗位職責。若員工違反相應規章制度或沒有完成相應崗位職責,企業可依據內部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隨着該條例廢止,企業應當杜絕過去依靠行政手段、領導意志對員工進行管理的現象。  獎懲辦法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應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訂。但部分企業一直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來管理員工,沒有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內部獎懲辦法。該條例廢止,國家規定的處罰方式與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持。  該條例雖然只適用於國有或集體企業,但很多其他性質的企業也深受影響。該條例的廢止,使得對員工的開除、除名、辭退、罰款的規定失去了法律依據。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都有對員工進行罰款的規定。該條例的廢止,使得對員工罰款的處理完全喪失了法律依據,即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因此企業對員工最大的處罰權就是解除其勞動合同,無權再對員工進行行政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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