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下班途中摔傷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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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法司法解釋 明確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佈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並公佈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近年來,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將原本簡單的勞資關係“複雜化”,更易在工人發生工傷後出現“扯皮”和糾紛。那麼,對於工人來説,明確工傷保險該由誰交、一旦受了工傷該找誰賠等問題尤為重要。

在20日的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係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孫軍工説。針對上述新問題,20日發佈的這份《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於今年9月1日施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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