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產證後一房多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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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產證後一房多賣
取得房產證一房多賣
商品房一房多賣也叫商品房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商品房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將房屋先後賣於數人,形成數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的行為。

在處理商品房多重買賣糾紛時,主要涉及到相關買賣合同的效力的確定以及何人可以取得爭議商品房所有權的認定問題。

在商品房多重買賣合同中,如果數個買受人均主張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時,讓哪個購買人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是解決此類糾紛的一個重要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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