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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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起訴
勞動仲裁後起訴需要的材料

首先,注意起訴期間。起訴期間是15天,從當事人簽收仲裁裁決書時起算,即從簽收日後第二天開始,起算15天。仲裁裁決書後附的裁決時間並不一定是起算時間。


第二,注意有權管轄此訴的法院。一般而言,有權管轄的法院即是與仲裁委員會同一區縣的人民法院。例如,由朝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勞動案件,一般由朝陽區人民法院來管轄。


第三,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在起訴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首先寫明雙方當事人的信息,尤其是住址和電話聯繫方式需要準確提供,方便之後法律文書的通知和送達;單位起訴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副本(都加蓋公章);個人起訴的,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和複印件。


其次,起訴狀要寫明訴訟請求(申請法院判決的事項)。


第三,寫明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即是為主張訴訟請求的一些事實材料表述。


最後,落款。簽名或者蓋章。


注意:起訴狀的份數要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而定。


2、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證據材料一式3份(對方當事人只有一人時):法院留存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對方當事人一份。


3、裁決書原件和複印件。


法院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查看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原件,留存複印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勞動爭議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但是勞動仲裁之後如果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認為仲裁結果不對,有異議的話,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法院可以根據勞動仲裁的相關結果再次對案件進行重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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