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起訴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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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起訴又撤訴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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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起訴又撤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仲裁機構予以處理,經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服的,如該勞動爭議確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起訴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故當事人撤訴後,原仲裁裁決生效,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但筆者認為如果因為原告所訴主體錯誤或請求內容不同,變更被告或申請事項後重新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因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已發生變化,並依法經過仲裁程序,可以依據仲裁裁決所告知的起訴期限依法起訴。
以上是勞動仲裁後起訴又撤訴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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