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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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
税務規範税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是什麼
(1)《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是通知和告知納税人有違法事實和擬處罰的目的。 (2)《税務處理決定書》和《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區別在於:税務處理決定書是針對税收和教育費附加的應納、已納、應補(退)的情況作出處理決定,同時對於未按規定的納税期限繳納税款的,作出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而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針對罰款作出的處理決定,涉及的事項,有違反税收徵管法作出的税收罰款和違反發票管理辦法作出的發票違章。 (3)三者在實踐中的順序一般為: 税務部門向納税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企業的違法事實和擬處罰決定,同時納税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納税人收到後在3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述材料,否則視同放棄申述,3日後税務機關向納税人下發《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納税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告知企業受到處罰的具體內容和金額,企業必須在收到該文書之日起15日之內交納罰款,同時,這15日內,被處罰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級税務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如果不提,則視為被處罰人放棄,同意交納罰款 以上就是對税務規範税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解釋,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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