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參加的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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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的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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