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員工工傷是如何開工資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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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員工工傷是如何開工資待遇的
《勞動法》規定員工工傷是如何開工資待遇的
1、職工在工傷期間,工資由原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即按受傷前工資標準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故工傷期間,職工的工資與受傷前的工資標準是一致的。
2、從原則上來説,職工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若是職工有其他情況,或者由職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雙方就能解除。
3、《勞動合同法》第42條如果員工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説在通常大部分情況下,只要工傷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除非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影響,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依然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給工資是違法的,侵害了傷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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