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幾天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6W
遲到幾天解除勞動合同
遲到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説法合理嗎
如果公司職工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一年遲到五次解除勞動合同,表明一年遲到五次已經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那麼出現該情形時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遲到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 且此勞動合同解除權是公司因員工過錯而有權隨時行使的權利,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且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上班遲到肯定是每個公司都禁止的行為,但不知道有多少個公司會妥善的處理該問題,將其列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如果只是禁止,卻沒有列入解除條款,恐怕公司很難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違反禁止規定的後果是多種的,例如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解除合同,所以違反禁止規定並不必然等同於解除行為。就算在解除條款內寫有“其它公司難以容忍的行為”,在法律上找依據,也難以認定該行為就屬於兜底條款。所以,在規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為分析屬於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和嚴重違紀,繼而規定幾次一般違紀屬於較嚴重違紀,幾次較嚴重違紀屬於嚴重違紀,形成梯度。當員工的違紀行為經積累從量變到質變即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時,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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