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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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區別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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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瀆職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觀方面不同

雖然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

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表現為過失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其中,表現為過失的玩忽職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故意的玩忽職守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

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

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在職務活動中正確地履行職責,依法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一切胡作非為的濫用職權活動,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正當性原則地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因此,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恪盡職守,完成國家機關賦予的任務,一切擅離職守的不履行職責行為或馬虎草率的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勤政性原則的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因此,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三)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兩罪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範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

二是在其職權範圍內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在其職權範圍內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對於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區別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還需要由司法機關在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後來作出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玩忽職守罪或者瀆職罪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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