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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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是:
一、行為性質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
二、行為方式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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