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與僱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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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與僱用的區別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用人單位有僱傭和僱用,僱傭與僱用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僱傭與僱用的區別,二者都與引進人力有關,但詞義不同。
  “僱用”,動詞,指僱進人力加以利用,不含貶義,如“僱用女工”。
  “僱傭”名詞,指用貨幣購買的勞動力,引申為缺乏主人翁態度與責任感,按酬付勞,含貶義,如“僱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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