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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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行政複議

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是工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工傷認定或者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也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工傷行政複議有特定的法定程序,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須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開展活動。在工傷行政複議中,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是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用人單位對保險經辦機構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利益關係,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對保險經辦機構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可以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自己親自參加行政複議,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但是需要向複議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很多時候因為材料不齊全就會導致無法受理複議,而此時就會耽誤申請複議的時間,要是準備好了材料進行再次申請複議的,則很有可能就會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時間,這就會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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