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起工傷認定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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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起工傷認定行政複議?

工人在勞動過程中遭遇工傷後,可以要求單位提出工傷認定,或者由家屬自行完成。按照規定,勞動保險機構收到申請後,應該在60天內出具認定結果。如果對結果不服,當事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複議,那麼如何發起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下面小編給大傢俱體講解下相關知識。

一、如何發起工傷認定行政複議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複議?

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行政複議。如果是民事行為,則只能過民事糾紛解決渠道處理,比如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如果是犯罪行為,則應當通過刑事審判處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政府機關,其什對具體當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

2、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現定設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可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是法律直接授權其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作出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也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範疇。

三、當事人對工傷認定複議不服怎麼辦?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由此可見,職工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既可以發起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進行行政訴訟。提請工傷認定行政複議,要向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需要攜帶原工傷認定書、勞動合同、身份證及相關證據資料等。如果對行政複議的結果還是不滿意,當事人只要走行政訴訟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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