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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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商標使用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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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範本應該怎樣寫

××××××協會(機構)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維護和提高“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用於證明 (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地理標誌註冊人)審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範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 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 。

第六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七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第三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

第九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 ”(地理標誌註冊人)遞交《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地理標誌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準用證》;

3、申請領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準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註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地理標誌註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地理標誌註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2、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地理標誌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地理標誌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質量和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2、接受 (地理標誌註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地理標誌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經營者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誌註冊人)與“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八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為保證“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地理標誌註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 (地理標誌註冊人)許可,擅自在 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地理標誌註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 (地理標誌註冊人)有權收回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準用證》,收回已領取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 (地理標誌註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和“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標識,檢測產品,受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聲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我國社會上,比較特殊的一類商標。我國的商標管理法規定,這類商標在進行相應的使用範本的書寫時,一定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商品生產、銷售區域進行説明,合理地進行相應的使用這類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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