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調整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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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調整徵地補償標準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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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有什麼規定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徵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徵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徵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青苗補償等,執行由市州制訂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補償標準。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執行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

(二)徵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徵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50%。徵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徵地補償標準的30%。

(三)徵地補償區域以縣市為單位劃分並公佈,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區域劃分資料未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不得徵地。

(四)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徵地補償費分配指導意見,徵用土地

(五)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武岡市的徵地補償需要有當地的政府和直屬機構去確定。而且,在徵收的時候如果是個人的不動產或者是房屋,那麼在補償的時候要經過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後才能夠補償。同時,需要整理歷年的補償標準,然後決定應該補償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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