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重慶南岸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徵地補償的政策一般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調整的,每一年同一個地區的政策可能是有一定的差異的,對於重慶南岸徵地補償標準也是如此,也是需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等來進行調整的。那麼,大家知道具體的調整方案是什麼樣的嗎?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調整重慶南岸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經濟板塊管委會(辦公室),有關社會單位:

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土地補償費按依法徵收土地的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

安置補助費按徵收土地農轉非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標準

(一)農村房屋補償

區政府發佈徵地公告時具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被拆房屋,其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1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產權人。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

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依法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該徵收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積後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村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分配。

被徵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地上構築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3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被徵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4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土地徵收範圍內集體和個人的林地(以批准徵收的林地面積為準)的補償,參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綜合定額每畝22000元的標準實施補償;經補償後的林木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置。

(三)鎮、村、社投資修建的交通、水利、水電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按重慶市徵收集體土地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補償。

(四)企業補償

1、對具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房屋,其房屋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結構、年限等因素,按本通知附表2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對具有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的企業的搬遷損失費按《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相關規定和標準計算;對企業生產設施、設備淨值無法計算的,在政府確定的評估機構庫中隨機抽取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並結合《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企業用房的,按農村房屋住房標準補償。

2、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完畢並交付應拆房屋的企業,可參照農房拆遷中針對拆房行為支付的拆遷補助費和房屋殘值收購費標準,按應拆房屋面積計算搬遷補助費給企業。

三、住房安置

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徵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住房和統建優惠購房 兩種方式,由住房安置對象以户為單位自願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被徵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按每人建築面積30平方米標準予以安置。1個自然間標準為建築面積15平方米。

(一)貨幣安置住房

被徵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貨幣安置費標準為:

南坪鎮、塗山鎮、雞冠石鎮5700元/平方米。

南山街道5000元/平方米。

長生橋鎮、峽口鎮、迎龍鎮、廣陽鎮4000元/平方米。

(二)統建優惠購房

由徵地拆遷安置單位提供安置房源,按照《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規定的原則和標準予以安置。

(三)徵地拆遷具體執行的住房貨幣安置、統建優惠購房的最終標準,以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時經區政府批准的補償安置方案為準。

四、拆遷補助

(一)凡採取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户,按1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搬遷補助費。凡採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的被拆遷户,從過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次月止,每人每月發給400元過渡費。區政府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過渡費標準。

(二)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户,按户計發兩次搬家補助費,其標準為:

3人(含)以下户: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1000元/户·次。

(三)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户,按有證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發拆遷補助費,標準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遷户的水、電、閉路電視等設施以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計發綜合補償費,標準為2000元/户。

(五)在規定的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户,若自己無能力拆除或本人自願放棄處置農房殘值的,經本人申請,徵地具體實施單位可根據房屋 結構,按以下標準支付農房殘值收購費,被拆遷户領取殘值收購費後,房屋殘值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處置。

鋼砼結構:30元/平方米。

磚混結構:20元/平方米。

其餘結構:10元/平方米。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徵地補償安置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南岸府發〔2008〕131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徵地拆遷補償貨幣安置獎勵費的實施意見》(南岸府辦發〔2009〕116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徵地拆遷補償住房貨幣安置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南岸府辦發〔2010〕100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南岸區調整徵地拆遷補償住房貨幣安置獎勵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府辦發〔2010〕101號)、《南岸區徵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有關獎勵補償政策的通知》(南征領發〔2011〕1號)、《南岸區徵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徵地政策的指導意見》文件同時廢止。

2013年1月1日前區政府已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徵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六、經開區範圍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通知執行。

七、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重慶市南岸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負責解釋。

綜上所述,在制定重慶南岸徵地補償標準的時候,當地的相關部門還是比較充分的進行考慮了當年的各種因素,我們在進行補償的時候,是需要按照最新的政策的標準來進行補償的,另外,如果在進行補償的過程中,出現異議,一定要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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