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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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免責事由主要分為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和法律規定免責事由兩類。在合同簽訂的時候,我們一般都會約定哪些情況下可以免責。那麼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和法定免責事由分別包括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約定免責事由

一、合同約定免責事由

合同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債務人可以免責——債權人過錯。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70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條文規定。

二、合同法定的免責事由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以上就是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和法定免責事由的相關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雖然有一些免責條款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我們還是應該儘量減少損失。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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