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合同爭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單位解除合同爭議
如何處理單位解除合同爭議

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未向勞動者送達或者在送達不能時沒有以公告、佈告等形式公之於眾的,該決定對勞動者不發生約束力,勞動者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僅應當對解除合同的事由負舉證責任,而且應當對決定告知或者書面告知的負舉證責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撤銷後,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原工資標準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果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判令一次性支付勞動者自勞動合同屆滿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必要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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