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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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倉儲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1、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
2、在我國,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那麼普通的倉儲合同都是適用一般的管轄原則,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由合同雙方對管轄進行約定。但是涉及港口的倉儲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即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點要必須注意,如果是涉及港口的倉儲合同,即使雙方進行約定管轄,都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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