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訴訟管轄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倉儲合同訴訟管轄地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訴訟管轄地怎麼寫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由於合同糾紛案件既涉及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問題,也涉及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問題。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時需注意以下問題:有效協議管轄約定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這也就是説,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時,首先應當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協議管轄的約定以及該協議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

協議管轄有效需符合以下條件:a、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而且特殊地域管轄中的因保險合同引起的糾紛與因運輸合同引起的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b、只適用於一審的地域管轄。C、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一律無效。d、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而且必須做出明確的、唯一的選擇。e、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