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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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經濟交往中可能會聽到倉儲保管這個詞,其實倉儲保管有諸多的要求,例如倉儲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並具有從事倉儲業務資格的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也有一定的要求。下面是有關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

一、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

倉儲保管的對象是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與一般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不同的是,作為倉儲物的動產不限於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若為特定物,則儲存期限屆滿或依存貨人的請求返還倉儲物時須採取原物返還的方式;若為種類物,則只需返還該種類的相同品質、相同數量的替代物。

二、倉儲合同的特殊特徵:

(l)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

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倉儲是一種商事行為,有無倉儲設備是倉儲保管人是否具備營業資格的重要標誌;倉儲設備是保管人從事倉儲經營業務必備的基本物質條件。從事倉儲業務資格是指倉儲保管人必須取得專門從事或者兼營倉儲業務的營業許可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這一點顯著區別於實踐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從成立時即生效,而不是等到倉儲物交付才生效,這一點在《合同法》上明確定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專業性和營利性的從事倉儲營業的服務的民事主體,合同一旦成立,在倉儲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為履行合同做必要準備,若存貨人此時反悔不交付貨物,必然給對方帶來損失,若倉儲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則合同從交付之日才成立,從訂立合同到交付之間的這種損失只能依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請求賠償,作為諾成性合同則不同,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合同成立,則合同立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受合同效力的約束,上述損失就可依違約損失獲得賠償。顯然法律的用意在於強調倉儲合同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一方在倉儲行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負責的意思表示,不可隨意為之。

綜上所述,倉儲主要是解決產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物品暫時存放的問題,對促進生產提高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點其實也是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最大的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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