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監管擔保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倉儲監管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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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注意事項

倉儲合同注意事項如下:
一、主體方面: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在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權限、期間,並由委託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權限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
二、倉儲物:
(一)倉儲物是否違法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麼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
(二)合同中應註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三)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1、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
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
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
(四)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磅差標準的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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