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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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格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造成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同無勞動行為能力的人或者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了勞動合同,則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2、用人單位同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同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則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3、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4、未取得就業許可的外國人同本國企業訂立的在國內履行的勞動合同
如果具有外國國籍的公民,在我國未取得就業許可證,就同我國企業訂立在國內履行的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二、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
1、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效。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約定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都會造成勞動合同內容的無效。
2、當事人規避法律訂立的勞動合同
為了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管,勞動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無效。例如,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約定,由於勞動者違反操作規程而出現工傷事故,造成的傷害由勞動者自負,這是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管而作出的約定,屬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三、嚴重違反一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勞動合同
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
1、因採取欺詐的手段而訂立、變更的勞動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因採取欺詐手段訂立、變更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2、因採取威脅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或者以法人的榮譽、信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因採取威脅手段同另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3、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勞動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當事人出於危難之際,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因乘人之危而訂立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無效。
四、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集體協議的勞動合同
集體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個體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因而當個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低於本單位集體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時,則約定的內容無效,屬於部分內容無效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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