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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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如何確定
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如何確定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例如,勞動者甲自2012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7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12年算起,共5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當時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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