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賠償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3W
發包人賠償責任
發包人的責任

(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