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費和撫卹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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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費和撫卹金標準
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費和撫卹金標準
1、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2、一次性撫卹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發給。
3、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户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300元,户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準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準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準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4、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準發給。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範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範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範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範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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