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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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有哪些特點
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有哪些特點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範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一是村農民集體,二是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於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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