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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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所取得的對除國有土地之外的集體土地的開發、利用的權利。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農用土地使用權
農用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2、宅基地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宅基地的使用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一户一宅”制和麪積限額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建築用地使用權
建築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取得的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以有償使用或劃撥方式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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