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後第三人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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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後第三人行使留置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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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後第三人行使留置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指示交付後第三人行使留置權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我國《物權法》第26條規定,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 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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