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和擬製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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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交付和擬製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指示交付和擬製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擬製交付與指示交付的區別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擬製交付的情形一般是用其他的物品來代替自己原本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物品。對於指示交付,一般會發生在需要履行義務的主體,由於工作等原因不方便自己交付,而交給其他的人去代為執行。擬製交付與指示交付在合同建立之後,一方主體可以選擇的交付貨物的行為,但是此兩種交付可以適用的情形是不同的,任何其他的人建立了合同的主體,都需要十分的瞭解當下的情形,然後選擇對自己的利益損壞最小的交付方式。擬製交付是一類學理和實踐上都常見的交付方式。此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則受讓人會取得對於物的間接佔有。指示交付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間除基礎合同外無需另行締結物權變動的協議。當然,在具體案件中,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基礎合同時可能尚未確定通過指示交付完成物權變動,也可能雙方對基礎合同是否約定採用指示交付存在不同認識,但這些都可以從基礎合同履行方式角度。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擬製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將物現實交付的一種特殊交付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除卻我國《民法典》明文規定的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種交付方式外,擬製交付是一類學理和實踐上都常見的交付方式。此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則受讓人會取得對於物的間接佔有。

二、動產交付的方式

1、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指直接佔有權的轉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現實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又可分為4種:一是由出賣人送貨上門的,由出賣人送貨到約定地點,然後由買受人驗收,將買受人驗收合格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二是由出賣人代辦託運的,將出賣人辦理託運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三是由出賣人郵寄的,將出賣人辦理郵寄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四是由買受人自提的,將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其中包括雙方約定的時間或者一般認為合理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

2、觀念交付。觀念交付是指不以標的物本身的實際交付為標誌,而以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據(如倉庫出貨單、提貨單等)的交付為標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將相關單據予以交付,標的物所有權便發生轉移。

3、簡易交付。簡易交付是指在簽訂買賣動產合同之前,交易雙方即約定標的物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標的物交付時間。

4、佔有改定。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賣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時間內仍需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此時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買受人暫時實現對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而不是立即實現對標的物的直接佔有。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暫時實現間接佔有的合意。第五種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交易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與擬定交付是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一種交易形式,擬定交付指的是由其他的物品來代替原來需要交易的物品,指示交付指的是當所有權暫時交與第三方的時候,請求歸還所有權交給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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