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多久才判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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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義多久才判重婚罪

一、以夫妻名義多久才判重婚罪

和已婚女子同居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是構成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沒有領取結婚證,不算重婚,除非構成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

二、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在我國如婚姻雙方存在事實婚姻的,在1994年2月1日前進行夫妻生活的,我國的法律依然認定相關當事人的婚姻事實。另一方觸犯重婚罪的,依然可以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婚姻權益進行辦理,處罰這類違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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