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過户全委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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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過户全委公證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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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户的責任


如果購房者個人原因造成未辦理登記過户手續的,則責任自己承擔,當然開發商也無權就此追究購房者的違約責任。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未按期辦理好產權過户登記的,開發商如何承擔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按時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此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即預售交房後90天或現售簽約後90天)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從而賦予了買受人合同解除權。

而此時作為賣方也是有協助購房者辦理房子產權過户的義務,而要是因為賣方的原因導致遲遲不能完成過户的話,則此時賣方需要對購房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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