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合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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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同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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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條規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層意思: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後,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裏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2)由於債權人自己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説,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才適用後一層意思。關於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於形成權的行使期間一般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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