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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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合同撤銷權

知道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二、知道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要行使撤銷權必須具備相應的主觀和客觀條件。這個主觀和客觀條件主要是針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説的。

從債務人來説,應該具備的客觀條件有四個方面:

第一是債務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債務成立以後,消滅以前。債權沒有成立,無所謂侵害債權;債權已經消滅,即不存在了,更談不到侵害債權。因此,必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以後消滅之前。與此同時,債權必須是合法的債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非法的債權為法律所禁止,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可以分為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事實行為主要是債務人消耗自己財產的行為,這裏可能有正當的使用財產進行正常生產和生活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可能也有揮霍浪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有時又是難以發現和制止的。而法律上的行為,如放棄到期債權,向自己的債務人表示對債權不再追償或者是轉讓財產,將自己的金錢給他人或將自己的有形財產如房屋、設備、運輸工具等轉移給他人。不論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就涉及到行為的效力問題。如果債務人的放棄和轉讓行為導致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降低,危害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就具備了撤銷權的條件。

第三、債權人實施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説只有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才能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和償債能力的降低,才會真正危害債權人的債權,才有必要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處理財產的行為還在醖釀之中,是他的一種意向或者是言論,並未實際付諸實施,不能實施撤銷權。

第四、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是危害債權的行為,對債權確實造成了損害。危害債權和對債權造成危害是指債務人確實減弱或由此喪失其清償債務的能力以致於無力履行債務。主要表現是減少財產或在財產上增加障礙,如放棄到期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低價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擔保(抵押、質押、留置等)。

與此同時還應注意,並不是一發現債務人有類似行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而是應該以實際已經危害債權或可能危害債權為標準。也就是説由於債務人的行為使其財產減和到不能履行償還債權人。如果債務人在實施行為後仍然有足夠的財產清償欠債權人的債務,就不能認定為危害債權人的債權,不能行使撤銷權。但有一個問題,這時候債權人往往僅看到自己的債權,並不知道債務人是否還有其他債務。如果經過了解發現債務人還有大量其他債務,有證據證明其確實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就應該可以提出撤銷權訴訟。

實施撤銷權的主觀條件是,對於債務人來説,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債權人的債務。當債務人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為無償時,具備上述客觀條件時,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而當債務人實施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有償的時,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主觀和客觀條件,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對合同雙方來説是權力,但是對合同代理人來説就是義務,代理人有必要和任務向合同被代理人告知其有對合同撤銷的權利。撤銷合同的行為發生意味着合同無法繼續,因此,小編提醒大家在撤銷合同之前還是要慎重考慮,防止因合同撤銷帶來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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