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合同書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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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合同書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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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業禁止條款

有競業禁止條款的,離職時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補償的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有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裁決
若公司拒絕給付補償,我認為協議不能當然解除,因為如果協議無效,意味着你可以隨便使用在公司任職期間所掌握的相關商業祕密及技術手段等,則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拒絕給付的情況還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強制公司給付為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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