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僱員損傷 - 僱主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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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僱員損傷,僱主有責任嗎
第三人造成僱員損傷,僱主有責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有不同的方式:僱員在同一案件中同時起訴第三人和僱主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告知其選擇一個法律關係起訴;僱員先起訴僱主的,人民法院會受理,進行判決和執行,在僱主履行賠償義務後,可就第三人應承擔的數額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先起訴第三人的,如其已得到賠償額與僱主應賠償數額之間仍有差額的,僱員可就該差額部分請求僱主賠償;如果僱主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得知僱員已從第三人處獲得足額賠償,僱主可起訴僱員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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